华东钢绳 2018-04-02 04:00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一十九条各种提升装置的滚筒上缠绕的钢丝绳层数严禁超过下列规定:
(一) 立井中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升降物料的,1层; 专为升降物料的,2层。
(二) 倾斜井巷中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的,2层; 升降物料的,3层,
(三) 建井期间升降人员和物料的,2层。
(四) 现有生产矿井在用的绞车,如果在滚筒上装设过渡绳楔,滚筒强度满足要求且滚筒边缘高度符合本规程第四百二十条规定,可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所规定的层数增加1层。移动式的或辅助性的专为升降物料的(包括矸石山和向天桥上提升等)
以及凿井时期专为升降物料的,准许多层缠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