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滚筒上缠绕2层或2层以上钢丝绳时的有关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二十条滚筒上缠绕2层或2层以上钢丝绳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滚筒边缘高出最外1层钢丝绳的高度,至少为钢丝绳直径的2.5倍
(二) 滚筒上必须设有带绳槽的衬垫。
(三)钢丝绳由下层转到上层的临界段(相当于绳图1/4长的部分)必须经常检查,并应在每季度将钢丝绳移动14绳圈的位置。对现有不带绳槽衬垫的在用绞车,只要在流筒板上刻有绳槽或用1层钢丝绳作底绳,可继续使用。
在滚筒上固定钢丝绳头的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二十一条钢丝绳绳头固定在滚筒上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必须有特备的容绳或卡绳装置,严禁系在滚筒轴上。
(二) 绳孔不得有锐利的边缘,钢丝绳的弯曲不得形成锐角。
(三)滚筒上应经常缠留3圈绳,用以减轻固定处的张力,还必须留有作定期检验用的补充绳。